一、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石油化工、汽車制造、電子、包裝印刷、家具制造行業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,具體行業范圍見附件。
二、為體現獎優罰劣,鼓勵深度治理,根據排污者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措施情況,實施差別化的排污收費政策。通過揮發性有機物清潔生產評估、排放濃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%(含50%),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,收費標準為每公斤10元;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,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,或揮發性有機物超出本市排放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,收費標準為每公斤40元;其他情況收費標準為每公斤20元。
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的核算辦法,由市環保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發布。
三、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均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,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。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后,不再對大氣污染物中單項有機物征收排污費。
四、各區縣環保局應加強收費情況信息公開,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,收費時開據市財政局印制的財政票據。排污費的繳納和使用,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。
五、各級價格、財政、環保部門要密切配合,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宣傳解釋工作,依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排污費征收和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。
六、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。
特此通知。
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
北京市環境保護局
2015年9月1日
附件: